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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注意避免的错误态样(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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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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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特别列举查核案件时较常发现之错误态样如下,提醒营利事业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数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於年底倘仅估算应补足之差额而未实际提拨,尚不得认列退休金费用。

二、营利事业如有源自与我国签订所得税协定国家之境外所得,应先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规定,如因未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6条规定,不得申报扣抵。

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开各项罚锾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罚锾,营利事业因违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规遭处罚之罚锾,亦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四、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定存,於到期换单再续存,因该存款仍为外币定存性质,未转换至新台币帐户,属未实现帐面兑换损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不得列报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应检视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稽徵机关查核后发现漏误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叶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