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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控外国企业(CFC)盈余时,未实现FVPL之评价损益得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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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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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12年起开始施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税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爰针对CFC之FVPL未实现评价损益,放宽纳税义务人於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年度盈余,以完整反映CFC真实损益。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於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购买股票1,000万元,该金融资产被分类为FVPL,而前开金融资产价值於113年12月31日涨至1,200万元,嗣后於114年3月1日以市价1,500万元卖出。甲公司倘若选择递延至实现时计算FVPL评价损益,则计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余时可先减除FVPL评价损益200万元,待114年实际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再行计算FVPL调整数500万元(即交易日公允价值1,5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并计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余列报甲公司投资收益。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针对CFC持有之FVPL评价损益,采递延方式认列,则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应择定相同计算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未来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损益或未依限检附文件,则自未采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检附文件所属年度起10年内不得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CFC已累积调节之损益计入当年度盈余,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