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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免缴赠与税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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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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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赠与他人农地,在什么条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赠与他人农地,如欲免徵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符合下列二项要件:(一)受赠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赠与之农地作农业使用,并提示农业使用证明书。另受赠人应注意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继续作农业使用之限制。倘未继续作农业使用或将农地移转他人,国税局会依法追缴赠与税;惟如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农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地者,则不受限制,免予补徵应纳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2月间赠与儿子乙君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地(公告土地现值3,220万元),并检附该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证明书供核,经该局核定免徵赠与税。惟乙君於114年1月间将该农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丙君,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对甲君追缴赠与税325万元【〔赠与净额3,000万元(赠与总额3,22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该局呼吁赠与他人农地,应留意受赠对象及作农业使用之情形,符合上开要件方可免徵赠与税;但受赠人仍应於受赠后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才不会被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