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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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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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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办公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5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办公设备市价为6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办公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6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