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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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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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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额外加收之费用,属上开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双方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台币(下同)25,000元,延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迟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00元,系属甲公司销售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费用,应列入销售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依约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有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