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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后,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补报可加计利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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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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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业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检视申报内容,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自动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指出,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得免予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后,发现漏报政府补助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於112年8月1日检附更正前后之各项书表,与自行补缴含自行应缴纳之税款20万元及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补缴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计利息493元之缴款书,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嗣於稽徵机关查核时,因该公司在调查前即已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核与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税捐稽徵机关开始查核前,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或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遭受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