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小规模营业人给付所得时负责人需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2024-01-05
小规模营业人(即俗称小店户)年度中如有给付薪资、租金或其他各类所得时,其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有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常误认其税捐都是由国税局核定开徵,没有税法上应自行主动办理的申报义务,以致於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各类所得时,未依规定扣缴税款或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张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国内的李先生承租店面开设小吃店,该店面因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新台币(下同)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小规模营业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张小姐每月给付租金给李先生(居住者)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2,500元(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於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所扣税款,填写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向国库缴纳,并於113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全年给付租金及扣缴税款数额,开立扣缴凭单向国税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提醒,112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间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凭单申报可采人工、媒体及网路方式,其中网路申报快速便捷,於申报期间内全日24小时均可上网办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报,扣缴义务人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112年度「各类所得凭单(含信托)资料电子申报系统」软体并完成安装,即可进行凭单申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