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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税额应於当期之进项税额中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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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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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又依财政部76年2月27日台财税第7630354号函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该笔交易发生进货退出时,亦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尚无漏税情事,除查明该营业人如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5条规定处罚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买营业用机具1批,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嗣因该批机具出现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该批机具并出具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交付与乙公司。甲公司应於111年5-6月期申报该笔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惟若甲公司购买时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除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已申报扣抵税额之进货,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不察漏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