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税额应於当期之进项税额中扣减 2022-08-1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又依财政部76年2月27日台财税第7630354号函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该笔交易发生进货退出时,亦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尚无漏税情事,除查明该营业人如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5条规定处罚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买营业用机具1批,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嗣因该批机具出现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该批机具并出具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交付与乙公司。甲公司应於111年5-6月期申报该笔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惟若甲公司购买时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除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已申报扣抵税额之进货,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不察漏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