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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税额应於当期之进项税额中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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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中小企业申报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时,应以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为计算基础,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范围。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规定,薪资支出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给与等;另依同准则第88条规定,伙食费在一定列支标准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000元,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因其性质并非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范围,营利事业申请适用相关租税优惠,应注意将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320万元(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规定,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薪资支出金额为32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该局查核发现,其中20万元属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并非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减除,核定可加成减除薪资支出为300万元(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之薪资支出金额为30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调增课税所得额20万元,并补徵税额4万元。 该局呼吁,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的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正确填报可加成减除的薪资支出,并留意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加成减除,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享租税优惠,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能列入加成减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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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又依财政部76年2月27日台财税第7630354号函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该笔交易发生进货退出时,亦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尚无漏税情事,除查明该营业人如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5条规定处罚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买营业用机具1批,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嗣因该批机具出现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该批机具并出具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交付与乙公司。甲公司应於111年5-6月期申报该笔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惟若甲公司购买时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除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已申报扣抵税额之进货,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不察漏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