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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如何適用?換房前必須留意相關條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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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報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時,應以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為計算基礎,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範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薪資支出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另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在一定列支標準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0元,在符合規定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其性質並非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範圍,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應注意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320萬元(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薪資支出金額為32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該局查核發現,其中20萬元屬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並非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減除,核定可加成減除薪資支出為300萬元(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薪資支出金額為30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調增課稅所得額20萬元,並補徵稅額4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正確填報可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並留意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加成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享租稅優惠,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能列入加成減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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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如有重購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者,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欲適用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之優惠,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至自住房地之事實,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無實際居住之客觀事證綜合判斷。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7月間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111年11月間再買賣登記取得B房地,嗣於113年9月間出售A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於113年10月間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其重購B房地後2年內出售A房地,乃自行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4百餘萬元,經減除前述扣抵稅額後自行繳納稅額0元,惟經該局查得A房地有出租情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核定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應補稅額4百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