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房地合一税之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如何适用?换房前必须留意相关条件 2026-10-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税规定,如有重购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条件者,无论「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都可以申请扣抵或退还房地合一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之自住房地,欲适用重购税额扣抵或退还之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内。二、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三、该出售及重购之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另为避免投机、落实保障自住权益,重购之房地若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至自住房地之事实,系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无实际居住之客观事证综合判断。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7月间买卖登记取得A房地,111年11月间再买卖登记取得B房地,嗣於113年9月间出售A房地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甲君於113年10月间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其重购B房地后2年内出售A房地,乃自行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4百余万元,经减除前述扣抵税额后自行缴纳税额0元,惟经该局查得A房地有出租情事,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核定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为0元,应补税额4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