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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之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如何适用?换房前必须留意相关条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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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中小企业申报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时,应以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为计算基础,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范围。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规定,薪资支出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给与等;另依同准则第88条规定,伙食费在一定列支标准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000元,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因其性质并非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范围,营利事业申请适用相关租税优惠,应注意将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320万元(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规定,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薪资支出金额为32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该局查核发现,其中20万元属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并非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减除,核定可加成减除薪资支出为300万元(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之薪资支出金额为30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调增课税所得额20万元,并补徵税额4万元。 该局呼吁,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的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正确填报可加成减除的薪资支出,并留意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加成减除,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享租税优惠,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能列入加成减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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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税规定,如有重购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条件者,无论「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都可以申请扣抵或退还房地合一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之自住房地,欲适用重购税额扣抵或退还之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内。二、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三、该出售及重购之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另为避免投机、落实保障自住权益,重购之房地若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至自住房地之事实,系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无实际居住之客观事证综合判断。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7月间买卖登记取得A房地,111年11月间再买卖登记取得B房地,嗣於113年9月间出售A房地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甲君於113年10月间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其重购B房地后2年内出售A房地,乃自行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4百余万元,经减除前述扣抵税额后自行缴纳税额0元,惟经该局查得A房地有出租情事,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核定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为0元,应补税额4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