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被继承人遗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应注意被继承人於生前借给所投资之公司的资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偿余额,核属於被继承人对该公司的应收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稽徵机关提供的「财产归户资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资料」仅供申报遗产税之参考,并没有记载被继承人投资公司内部的私人借贷或股东往来纪录,故继承人若未自行详加查证,有可能因漏报债权而遭补税处罚。实务上常发现继承人已依法将被继承人投资公司的股权列报遗产,却忽略生前的资金借贷情形,而漏报对投资公司的债权(股东往来)。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为未上市A公司股东,继承人已将甲君所遗A公司股权列入遗产申报;国税局依A公司资产负债表,发现该公司负债项目中之「股东往来」科目金额3,000万元,经向该公司查证发现至甲君死亡日其对A公司尚有股东往来债权500万元,惟继承人漏未申报该笔债权,故依法并计遗产总额课税,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投资公司之股权时,继承人应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与该公司的资金借贷情形,如仍存有股东往来债权,应计入遗产申报,以免漏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