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被继承人遗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应注意被继承人於生前借给所投资之公司的资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偿余额,核属於被继承人对该公司的应收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稽徵机关提供的「财产归户资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资料」仅供申报遗产税之参考,并没有记载被继承人投资公司内部的私人借贷或股东往来纪录,故继承人若未自行详加查证,有可能因漏报债权而遭补税处罚。实务上常发现继承人已依法将被继承人投资公司的股权列报遗产,却忽略生前的资金借贷情形,而漏报对投资公司的债权(股东往来)。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为未上市A公司股东,继承人已将甲君所遗A公司股权列入遗产申报;国税局依A公司资产负债表,发现该公司负债项目中之「股东往来」科目金额3,000万元,经向该公司查证发现至甲君死亡日其对A公司尚有股东往来债权500万元,惟继承人漏未申报该笔债权,故依法并计遗产总额课税,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投资公司之股权时,继承人应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与该公司的资金借贷情形,如仍存有股东往来债权,应计入遗产申报,以免漏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