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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喜临门也能双重免税!父母一年内赠与两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计888万元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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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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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询问,若同一年内有两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别赠与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缴赠与税之优惠?

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目前实务上稽徵机关以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认定为「婚嫁时」。因此父母於子女结婚当年度所为之赠与,除可适用免税额外,对於每一名子女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内不超过100万元之赠与,还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免缴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赠与子丙君244万元(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母乙君同日赠与女丁君244万元。其后,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别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结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别赠与丙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并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证明符合婚嫁赠与规定。父母双方赠与总额合计888万元【〔244万元(免税额)+100万元(子婚嫁基金)+100万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缴赠与税。

该局提醒,父母赠与子女婚嫁基金时,应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若未能检附证明,将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超过年度免税额244万元部分,需依法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