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 2025-12-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