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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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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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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