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