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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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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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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