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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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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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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列報其100%持有之A CFC 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美金30萬元×換算匯率30),A CFC 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A CFC 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30萬元,經該局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0000,計算A CFC 112年度盈餘應為933萬元(美金30萬元×年度平均匯率31.10000),爰調增A CFC 投資收益33萬元(933萬元-900萬元),補徵稅額6萬6千元(33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有關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已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提供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匯率查詢(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