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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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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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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额外加收之费用,属上开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双方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台币(下同)25,000元,延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迟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00元,系属甲公司销售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费用,应列入销售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依约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有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