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2024-07-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额外加收之费用,属上开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双方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台币(下同)25,000元,延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迟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00元,系属甲公司销售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费用,应列入销售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依约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有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