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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标示商品价格应内含营业税,并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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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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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部分网拍业者於标示商品价格未含营业税,消费者如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之金额购买商品,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而违反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48条之1规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如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拍卖网站刊登出售A商品,标示定价为10,000元,并注明倘消费者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应再额外支付500元营业税,方开立总金额为10,500元之统一发票。经国税局初次查获,并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则处以该公司1,500元之罚锾,如於一年内经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则得继续处9,000元及15,000元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於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应主动依定价开立统一发票,切勿以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引发消费争议及违反税法规定而受罚;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