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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标示商品价格应内含营业税,并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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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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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部分网拍业者於标示商品价格未含营业税,消费者如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之金额购买商品,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而违反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48条之1规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如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拍卖网站刊登出售A商品,标示定价为10,000元,并注明倘消费者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应再额外支付500元营业税,方开立总金额为10,500元之统一发票。经国税局初次查获,并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则处以该公司1,500元之罚锾,如於一年内经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则得继续处9,000元及15,000元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於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应主动依定价开立统一发票,切勿以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引发消费争议及违反税法规定而受罚;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