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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債權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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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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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因執行無著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掣發債權憑證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得以呆帳損失列支。換言之,營利事業之債權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尚非得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而係應認列於債權無法收回之年度,亦即應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之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其對乙公司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嗣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惟查法院係於109年度核發債權憑證,而甲公司遲於110年度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6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