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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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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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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无著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应以法院掣发债权凭证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及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冲抵不足之余额,得以呆帐损失列支。换言之,营利事业之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尚非得由营利事业自行选择呆帐损失认列年度,而系应认列於债权无法收回之年度,亦即应於法院核发债权凭证之当年度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无法收回其对乙公司销货产生之应收帐款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能获清偿,甲公司嗣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600万元,惟查法院系於109年度核发债权凭证,而甲公司迟於110年度才列报对乙公司应收帐款之呆帐损失600万元,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所得税法相关法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