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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244万元,系指「赠与人」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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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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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赠与税纳税义务人误以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所规定,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之免税额系按每一位「受赠人」计算,而发生逾期未申报赠与税,遭补税及处罚锾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同法第25条规定,同一「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两次以上应申报纳税之赠与行为者,应於办理后1次赠与税申报时,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之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运用每年赠与税免税额度将存款赠与儿子、女儿,於112年5月3日各赠与儿子244万元、女儿244万元,此两笔赠与合计488万元,已超过每人每年度244万元之赠与税免税额。惟甲君误以为「每位」「受赠人」1年度皆享有244万元额度,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致未於赠与行为(112年5月3日)发生后30日(即112年6月2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甲君112年赠与总额488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赠与净额244万元,应纳赠与税额24.4万元,并依未申报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前述误认赠与税免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