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龄下修为18岁,租税权益报乎你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规定,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个人是否成年系判断其有无完全行为能力之标准,因此,与民法规范有关之私法关系都会受到影响,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等法规,将各条文中原定之「20岁」改为「成年」,统一各法规中对於成年之规定。

民法成年年龄下修后,对个人税务上之影响如下: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及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房地合一适用范围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称房地),欲主张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税或重购自住房地退税(或扣抵)之租税优惠,应符合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之条件。房地仅由子女与其他亲属设户籍,且该子女於112年出售时已满18岁,即属已成年子女,如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将户籍迁入,该房地将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条件。

二、受扶养亲属免税额:

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满19岁(18岁成年当年度仍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若未符合在校就学或无谋生能力等条件,纳税义务人113年5月份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申报扶养该子女。

三、遗产税扣除额: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或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仅遗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之加扣年数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满18岁,距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遗产税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00万元〔50万元x(1+5)〕。

  该局提醒,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有关成年之认定,已回归民法规定,自112年起,满18岁即成年,纳税义务人欲适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税优惠、综合所得税列报未成年受扶养亲属免税额、遗产税亲属扣除额之计算,应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关规定变动之影响,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