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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可加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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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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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请营利事业检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内容,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

  该局说明,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0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并业於111年6月30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再次自行检视申报内容是否正确,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自行发现有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自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