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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可加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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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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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请营利事业检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内容,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

  该局说明,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0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并业於111年6月30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再次自行检视申报内容是否正确,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自行发现有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自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