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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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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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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符合按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如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減,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案例)。

  該局另外提醒,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仍可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惟嗣後營利事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應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