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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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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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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确保税收,税捐稽徵法第39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110年12月17日公布并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就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

该局说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调降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由半数调降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数额之担保,即可暂缓移送执行,所称「应纳税额」系指本税而言,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系指缴纳本税三分之一,并不包括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加计之利息。惟为维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强制执行或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之案件,基於纳税义务人尚未缴纳税捐仍属其依法应负担之税捐债务,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对该局核定补徵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不服,依法申请复查,经复查决定变更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并加计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诉愿,并依修正后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内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50万元(150万元×1/3=50万元),该局即暂缓将甲公司滞纳案件移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