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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予个人所收取之租金应据实申报租赁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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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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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无论承租人是营业人或个人,均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不因承租人有无填报扣(免)缴凭单资料而有不同,倘民众涉有漏报情事,将依法裁罚。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出租予个人之租赁所得483,360元,经该局按所漏税额96,672元处0.5倍罚锾48,336元。甲君主张因出租予个人之租赁所得并无扣缴凭单可参,致未申报租赁所得,并非故意漏报,请准予从轻裁罚。经该局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系采自动报缴制,纳税义务人有所得即有据实申报之公法义务,尚不能以非属扣(免)缴凭单资料所得为由,卸其依法申报之责,甲君未就实际所得申报,致漏报系争租赁所得核有过失,该局按所漏税额96,672元处0.5倍罚锾48,336元,实已考量甲君违章程度所为之适切裁罚,原处罚锾并无违误,爰予维持。
  该局特别呼吁,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依法即负有据实申报之公法义务,对申报内容应尽详实申报之责,申报时请务必再次确认切勿短漏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