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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租房屋依租约所收取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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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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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后,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间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约履行情形发生时,即应给付他方3个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终止租约,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当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时亦收取60,000元违约金,甲公司即应就收取之金额7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约收取违约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