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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樣品免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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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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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營業人為擴展業績及增加銷售額,舉辦促銷活動,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送贈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獎品,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若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加油站業務,為擴展業績促銷產品,贈送加油者面紙或礦泉水等物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原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