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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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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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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系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户所收取之管理费,可免办税籍登记并免徵营业税。至大楼管理委员会如基於活化资产增加收入来源考量,将大楼停车位出租予非住户,采按次或计时收费,或定期提供停车位供他人停车使用,对外营业收费,系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大楼管委会自110年7月起采计时收费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予非住户,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另采定期出租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万元;由於甲大楼管委会每月销售额2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稽徵机关将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大楼管委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对外出租大楼停车位,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