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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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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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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1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产品抵付广告费,则该交易系属交换行为,合约价格虽为10万元,但甲公司之产品市价为12万元,则甲公司应就其销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广告收入分别开立12万元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未从高认定销售额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