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胜诉,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课税方式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与员工之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后,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停职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日至复职日止)之薪资所得,均属实际补发年度之所得,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8年8月12日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504558060号函规定,上述员工与公司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於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应於办理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及金额,并按公司填具之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后,一次缴纳复职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胜诉,109年5月复职时一次领取A公司补发其停职期间(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资所得240万元(各年度补发金额为107年度80万元、108年度120万元及109年度40万元),甲君於申报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金额,以及检附公司填发之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补发之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属补发107及108年度之薪资所得金额,分别并入107及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依各该年度所适用税率级距计算应补缴税额分别为7万余元、13万余元,属补发109年度薪资部分,则并入当(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按109年度适用之税率级距计算应纳税额为15万余元,并一次申报缴纳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税额共计35万余元(7万余元+13万余元+15万余元)。

  该局呼吁,民众如有因与雇主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请依前述说明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税款,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