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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胜诉,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课税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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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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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与员工之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后,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停职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日至复职日止)之薪资所得,均属实际补发年度之所得,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8年8月12日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504558060号函规定,上述员工与公司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於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应於办理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及金额,并按公司填具之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后,一次缴纳复职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胜诉,109年5月复职时一次领取A公司补发其停职期间(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资所得240万元(各年度补发金额为107年度80万元、108年度120万元及109年度40万元),甲君於申报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金额,以及检附公司填发之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补发之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属补发107及108年度之薪资所得金额,分别并入107及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依各该年度所适用税率级距计算应补缴税额分别为7万余元、13万余元,属补发109年度薪资部分,则并入当(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按109年度适用之税率级距计算应纳税额为15万余元,并一次申报缴纳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税额共计35万余元(7万余元+13万余元+15万余元)。

  该局呼吁,民众如有因与雇主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请依前述说明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税款,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