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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胜诉,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课税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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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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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与员工之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后,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停职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日至复职日止)之薪资所得,均属实际补发年度之所得,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8年8月12日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504558060号函规定,上述员工与公司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於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应於办理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及金额,并按公司填具之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后,一次缴纳复职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胜诉,109年5月复职时一次领取A公司补发其停职期间(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资所得240万元(各年度补发金额为107年度80万元、108年度120万元及109年度40万元),甲君於申报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金额,以及检附公司填发之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补发之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属补发107及108年度之薪资所得金额,分别并入107及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依各该年度所适用税率级距计算应补缴税额分别为7万余元、13万余元,属补发109年度薪资部分,则并入当(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按109年度适用之税率级距计算应纳税额为15万余元,并一次申报缴纳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税额共计35万余元(7万余元+13万余元+15万余元)。

  该局呼吁,民众如有因与雇主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请依前述说明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税款,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