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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人除应缴清税款并需负担执行必要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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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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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除应缴纳滞欠税款外,尚需负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之必要费用。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於移送强制执行后,因强制执行所发生之支出,例如查询、拍卖、鉴价、估价、登报、保管及其他必要费用,依行政执行法第25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经核定补徵综合所得税,因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该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机关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车时,甲君始缴清滞欠税款及滞纳金、利息,惟执行期间所发生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邮资及车辆拖吊费用等),甲君须一并清偿始得领回其车辆。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缴纳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经移送强制执行,尚需额外负担执行必要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