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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人除应缴清税款并需负担执行必要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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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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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除应缴纳滞欠税款外,尚需负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之必要费用。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於移送强制执行后,因强制执行所发生之支出,例如查询、拍卖、鉴价、估价、登报、保管及其他必要费用,依行政执行法第25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经核定补徵综合所得税,因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该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机关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车时,甲君始缴清滞欠税款及滞纳金、利息,惟执行期间所发生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邮资及车辆拖吊费用等),甲君须一并清偿始得领回其车辆。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缴纳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经移送强制执行,尚需额外负担执行必要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