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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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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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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考量企业永续经营及课税能力之正确衡量,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免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前十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即难认属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惟申报扣除年度及亏损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属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一)申报扣除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二)亏损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之所得额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后年度扣除之亏损金额之比例不超过5%。如短漏报所得已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其短漏报情节轻微之适用标准,依前揭金额或比例加倍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1,400万元,扣除前十年经核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亏损扣除额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嗣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万元,短漏税额为12万元(60万元×20%)虽已超过10万元,惟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例4.11%〔60万元÷(1,400万元+60万元)〕不超过5%,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且亏损年度无短漏报所得情事,109年度仍得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呼吁,公司申报盈亏互抵时,应检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除可避免遭受处罚外,其适用盈亏互抵之短漏报情节轻微标准,得加倍计算,请多加注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