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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应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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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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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我国境内营业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应由境内劳务买受人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规定税率计算营业税缴纳之。因此,倘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并无上开规定之适用,亦即其销售劳务,应由其在我国境内办理税籍登记之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办理,惟该固定营业场所如未经收销售劳务之代价,则应於劳务买受人结汇后10日内开立。

  该局举例说明,外国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与国内乙公司签订劳务契约,约定由A公司销售劳务与乙公司使用,并由甲分公司收取劳务款,甲分公司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惟如甲分公司未经收该劳务款,嗣后由乙公司依合约汇款至A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帐户,则甲分公司应於乙公司结汇后10日内,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在我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国内买受人,如因一时不察,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以免遭查获后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