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应报缴营业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我国境内营业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应由境内劳务买受人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规定税率计算营业税缴纳之。因此,倘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并无上开规定之适用,亦即其销售劳务,应由其在我国境内办理税籍登记之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办理,惟该固定营业场所如未经收销售劳务之代价,则应於劳务买受人结汇后10日内开立。

  该局举例说明,外国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与国内乙公司签订劳务契约,约定由A公司销售劳务与乙公司使用,并由甲分公司收取劳务款,甲分公司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惟如甲分公司未经收该劳务款,嗣后由乙公司依合约汇款至A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帐户,则甲分公司应於乙公司结汇后10日内,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在我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国内买受人,如因一时不察,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以免遭查获后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