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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公益慈善财团法人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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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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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捐赠被继承人之遗产予公益慈善团体,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3款规定,该团体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并符合行政院规定之「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得不计入遗产总额

该局说明,上开行政院规定之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织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主张前揭不计入遗产总额事项,应检附财团法人同意受赠之证明、登记证书、组织章程、董监事名册、主管机关核发办理具有成绩之证明文件及受赠单位最近1年核定免税之「机关团体作业组织所得决算申报核定通知书」或免办申报之证明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