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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外销损失应取得之证明文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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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之赔偿,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损失,或因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应取得合法之证明文件,始可认列外销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规定,外销损失之认定,应检附载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规定之买卖契约书、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之证明文件等(每笔损失金额在新台币90万以下者免附)外,并应视其赔偿方式分别提示下列各项文件:

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

二、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三、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收据。

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说明,本辖A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外销损失500万元,该公司主张系其生产之产品销售予国外B公司,因产品与国外当地国家安全规格不符,而给付B公司之赔偿款,A公司虽已提示买卖契约书及银行汇款证明,惟未能检附国外B公司索赔有关文件及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致所申报之外销损失与前揭规定未符,而遭剔除并补徵税款100万元。

该局呼吁,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申报外销损失时,应留意是否依前开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规定,遭稽徵机关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