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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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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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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爰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第5條增訂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前開研究發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依研發投抵辦法第8條之1規定,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舉辦教育訓練活動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000,000元,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500,000元(包括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且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餘非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2,000,000元,或雖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惟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均不得適用。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9年度如有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發活動審查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並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支出,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