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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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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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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全职研发人员研发技术水准和专业能力,鼓励企业投入资源培训研发人员,爰於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研发投抵办法)第5条增订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

该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前开研究发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依研发投抵办法第8条之1规定,所称教育训练应为执行研究发展计画所需,包括自行办理、委托办理或与其他公司、有限合伙事业或相关团体联合办理,且指派所属全职研发人员参与训练,以提升研发人员执行该计画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符合规定之教育训练活动费用如下:

一、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二、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三、教材费、保险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及场地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当年度举办教育训练活动费用新台币(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000,000元,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500,000元(包括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且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其余非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2,000,000元,或虽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惟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均不得适用。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有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发活动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检附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之相关文件,并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支出,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