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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強制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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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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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依法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復查決定稅款,亦未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亦無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則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規定,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數稅款。A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符合前述暫緩移送執行情形,嗣經該局輔導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該應納稅額半數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於執行過程徵起逾半數稅款時,仍不得撤回執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