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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以申請分期繳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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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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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又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尚可在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在繳納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倘因稅額較龐大或繼承人間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至多以2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遺有存款1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2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1月25日,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2月14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款,遂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及分18期繳納。案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25日,又審酌應納稅額720萬元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並准予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10年3月26日)至每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