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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符合一定条件者,还可以申请分期缴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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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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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收到核定纳税通知书后,应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必要时,得於原限缴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缴纳;又如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尚可在期限内,向稽徵机关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

  该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送达核定纳税通知书后,在缴纳期限前缴清应纳税款;倘因税额较庞大或继承人间尚未达成协议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时,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1项后段规定,於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缴纳,惟至多以2个月为限。

  该局指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如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但申请分期缴纳者,必须加计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从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到缴纳当日止,并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后,遗有存款100万元,遗产税应纳税额为720万元,缴纳期限至110年1月25日,纳税义务人於109年12月14日主张被继承人所遗现金全数用以支付丧葬费,已无现金缴纳遗产税款,遂向国税局申请延期2个月及分18期缴纳。案经国税局核准展延缴纳期限至110年3月25日,又审酌应纳税额720万元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并准予分18期缴纳,每期40万元,另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10年3月26日)至每期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分别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并依规定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