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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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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為擔保之財產,不限於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也可以作為擔保。符合上開規定而可提供作為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包括: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元,負責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廠房、設備及銀行存款則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拍賣。A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1,500餘萬元,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等額之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擔保甲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該局同意並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解除A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限制出境,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否則行政執行機關將依法就擔保品進行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