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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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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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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为担保之财产,不限於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符合上开规定而可提供作为税款担保之担保品包括:

一、黄金,按9折计算,经中央银行挂牌之外币、上市或上柜之有价证券,按8折计算。

二、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按面额计值。

三、银行存款单摺,按存款本金额计值。

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

五、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3,000万元,负责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厂房、设备及银行存款则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扣押、拍卖。A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1,500余万元,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等额之银行定期存款存单担保甲公司尚余之欠税,经该局同意并於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解除A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限制出境,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否则行政执行机关将依法就担保品进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