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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依规定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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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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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间相互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惟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依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时,依前述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以致无须申报赠与税,惟配偶间相互赠与之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2项及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以供地政机关或股票发行公司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但配偶间相互赠与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是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赠与人於赠与后2年内死亡,则继承人(或配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导致继承人容易疏忽而漏报赠与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间死亡,经该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内自其银行帐户转帐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情事,惟乙君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该局除将该笔赠与并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