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权前应列为设备成本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置设备,於取得该设备前所支付之利息,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不可列报为当年度之利息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以外固定资产(例如:设备)而产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取得资产后,也就是办妥所有权登记日或实际受领日后,所支付利息才可列报为利息费用。

  该局查核辖内某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200万余元,其中30万元利息支出系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万元购买设备而产生,因该设备於当年度年底时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权,依前揭规定应将该笔利息费用30万元予以资本化,列入设备成本,於取得设备以后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利息费用时,应详加注意相关法令规定,避免申报错误,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