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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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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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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爰針對所得較高,又享受停徵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申報課稅所得額雖為0元,惟經查得其於當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4,4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漏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短漏基本稅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除補徵稅額529萬元外,並依該條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清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仍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倘經查獲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除應依法補稅外尚須受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