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業人遭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2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查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營業人於經查獲違章漏稅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該函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尚無牴觸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房屋漏開房屋款發票,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10萬元。經該局函查後,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託房仲業者銷售該房屋,取得仲介費發票銷售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甲公司主張因尚未申報該張發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故漏稅額之核算應以9萬元(即10萬元減除1萬元),為補稅及裁罰基礎云云。惟查,甲公司係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按漏稅額10萬元補稅並裁罰。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費之統一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之期限內申報進項稅額扣抵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係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