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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由符合一定比率之多数继承人提出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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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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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得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遗产中之存款应优先用以缴纳遗产税,为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并利税款徵起,针对未能取具全体继承人同意致无法以继承存款缴纳,经移送强制执行时,行政执行分署仍可就遗产中存款扣押取偿,惟继承人须额外负担加徵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财政部爰发布令释,於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之存款缴纳遗产税,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时,稽徵机关可予受理。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遗产中之银行存款600万元,甲君之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子A、B、C、D计5人,其中继承人A、B、C、D(应继分计4/5)申请以甲君遗产中存款缴纳遗产税,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情形,稽徵机关於应纳遗产税额(5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向金融机构办理遗产存款转帐缴税事宜。

  该局呼吁,遗产税如逾缴纳期限未缴,除每逾2天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外,逾期30天国税局就会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滞纳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