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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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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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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条有关各继承人应继分规定之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徵赠与税的问题。

该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辞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即每人650万元。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之遗产,配偶取得之遗产虽较其应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徵赠与税。

该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幤220万元)时,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