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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转保单予他人,若涉及赠与行为,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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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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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购买保险作为个人投资理财或租税规划时,宜详加留意遗产及赠与税法之相关规定,其行为若涉及赠与情事,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按保险法第3条规定,要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同时也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人,因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累积利益属要保人所有。如果透过变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将自己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子女所有,等於是将自己之财产无偿移转予子女,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之赠与行为。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间死亡)之遗产税案件时,发现甲君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张储蓄型保单,系以其子女为被保险人,甲君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银行帐户转帐缴纳保险费,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间)陆续向保险公司申请将保单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即属将保险利益赠与子女,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按保险契约变更日之保单价值核定赠与金额600万余元,补徵赠与税60万余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子女财产,甲君之继承人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除补徵遗产税外,另处以漏税罚。

  该局呼吁,个人以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利益转换为他人所有,如属财产之无偿移转者,民众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违法而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