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董、監事酬勞應依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按不同所得類別填報扣(免)繳憑單(108-02-15 )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股東董、監酬勞,應依其為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分別按不同所得類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董、監酬勞時,依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年6月9日財一字第4974號令及財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令規定,於給付自然人股東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於給付法人股東時則應依「其他所得」類別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放董、監事酬勞予股東,應依其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按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