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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酬勞應依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按不同所得類別填報扣(免)繳憑單(108-02-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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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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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股東董、監酬勞,應依其為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分別按不同所得類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董、監酬勞時,依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年6月9日財一字第4974號令及財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令規定,於給付自然人股東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於給付法人股東時則應依「其他所得」類別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放董、監事酬勞予股東,應依其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按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